《民法典》微課堂第三期
個人信息權受法律保護
案例:
黃女士在使用某手機閱讀APP期間,該APP存在將黃女士的讀書信息等向其好友公開的行為。黃女士認為該APP的行為侵犯了其個人信息,遂向法院起訴,主張判令該APP運營主體停止上述違法行為,并公開向其賠禮道歉。
問題:
黃女士的個人信息權是否受法律保護?該APP的行為是否侵犯了黃女士的個人信息權?
解答: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條:信息處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未經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個人信息,但是經過加工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依據上述條款的規定,公民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單位或個人有合法收集、保證信息安全等法定義務,故該APP對其收集的黃女士個人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其未經黃女士允許擅自將其讀書信息向其好友公開等行為侵犯了黃女士的個人信息權。
《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是一種信號,象征著《民法典》對個人信息保護的號角已經吹響,在大數據、互聯網快速發展的時代,任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主體必須依法使用用戶個人信息、充分保障公民個人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