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微課堂第四期
見義勇為免責
案例:75歲的張老太因心臟不適到藥店買藥,到店后張老太突然暈厥并出現心臟驟停的癥狀,小王見狀趕緊對張老太實施心肺復蘇術。張老太恢復意識后被送往附近醫院治療,醫生診斷為輕微骨折、低鉀血癥。張老太的家屬遂將小王告上法庭要求小王賠償。
Q:小王為張老太實施心肺復蘇術屬于見義勇為的行為,該行為給張老太身體造成損害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呢?
A:《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上述法條規定,見義勇為者如果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免于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故小王對張老太實施心肺復蘇術的見義勇為行為,即使造成張老太輕微骨折的損害后果,也應當免于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是對見義勇為豁免規則的制度化表達,《民法典》通過免除救助人給受助人造成損害的民事責任,從而免除救助人的后顧之憂,有力保障救助人的合法權益,鼓勵見義勇為這一傳統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