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微課堂第五期
訴訟時效規則
案例:
2016年1月1日,小王向小張借款10萬元用于購房,雙方簽訂了書面的借款合同,約定小王于201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還清借款,但小王到期一直未償還借款。2020年8月小張要求小王償還借款被小王拒絕,于是小張將小王起訴至法院。法院經過審理,支持了小王關于小張未在訴訟時效內要求小王還款、本案訴訟時效已屆滿的抗辯意見,駁回了小張的訴訟請求。
本期微課堂讓我們通過案例一起了解《民法典》關于訴訟時效的相關知識吧!
一、什么是訴訟時效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根據民法學理論,訴訟時效一般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依據上述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三、訴訟時效的適用規則: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條: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訴訟時效的適用需要當事人自己提出,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
四、維護訴訟時效有效的相關措施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為了維護訴訟時效有效,權利人應當定期對義務人提出償還債務的請求以中斷訴訟時效,提出請求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發函催收。一方面,發函催收時,函件內容要有明確的“催收”的意思表示,要求義務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義務;另一方面,函件郵寄后應保存相關證據:首先,通過正規途徑郵寄并留存函件復印件;其次,函件寄出后,應及時在快遞公司官網查看郵寄情況,打印相關郵寄文件并留檔;最后,若發生退件的,應當將退回的郵件與在快遞公司官網打印的相關郵寄文件一并保存留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