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微課堂第七期
小區業主共同決定事項的表決權比例降低
案例
花城小區業主委員會陳主任擬召開業主大會,決定兩個事項:A事項是籌集維修資金維修公共自行車棚;B事項是修改花城小區的管理公約。由于業主委員會一直未能就這兩個事項達成有效決議,陳主任為此焦頭爛額……
Q: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A、B兩個事項花城小區的業主應如何表決才能形成有效決議呢?
A: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根據《民法典》的上述規定,A、B兩個事項均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在此基礎上,A事項屬于重大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B事項屬于一般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相比《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民法典》對于由小區業主共同決定的重大事項和一般事項的表決權比例均降低了,有利于鼓勵業主積極主動參與小區治理,更易于實踐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