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微課堂第八期
新設“居住權”
案例:
老李名下有一套獨立產權的房屋,老李喪偶后一直由保姆王阿姨照顧其起居生活。老李擔心自己百年后王阿姨無親人投奔也無房產供其居住,于是想把房子留給王阿姨居住,但是老李又擔心其唯一的繼承人兒子小李繼承房屋后會將王阿姨趕出門,不讓其居住。于是老李陷入了兩難境地……
Q:《民法典》新增了“居住權”的相關規定,根據規定,老李應該如何設立“居住權”以解決將房屋交由兒子小李繼承的同時讓保姆王阿姨有房可住的難題呢?
A:《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條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條 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民法典》通過新設“居住權”以解決保姆等特定人群的居住問題。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居住權自登記時無償設立,“居住權”一經設立,即使不是產權人,居住權人也可根據居住權合同或房屋所有權人遺囑確定的時間長時間乃至終生居住。
因此,老李可以采用與保姆王阿姨簽訂居住權合同或者采用訂立遺囑的方式為保姆王阿姨在房屋之上設立居住權,并及時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這樣,即使老李的兒子小李繼承了房屋,也無權趕走居住權人王阿姨,在保障小李繼承權的同時又保證王阿姨有房居住,可謂一舉兩得。
由上可知,居住權的設立能夠靈活地滿足特定人群的住房需求,充分保障房屋所有權人對房屋的自由支配權,最大限度地發揮房屋的作用。